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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萬尾款到期未收訖 兩天後起訴討千萬傭金(圖)





制圖 齊心

  長江商報消息 二審法院不支持原告訴求,判被告支付400萬尾款和罰息

  本報訊(記者 吳邊 通訊員 陳群安 粱學東)因武漢某房產公司未在期限內將400萬"協議"傭金尾款付給某房產經紀公司,房產經紀公司將該房產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其按"合同"支付傭金1868萬、違約金和銀行利息。武漢市中院一審認為,雙方"合同"規定的傭金高於國傢規定,"合同"無效,駁回經紀公司訴求。經紀公司不服上訴,省高院認為一審引用的法律和國傢相關規定並不能斷定"合同"無效,最終撤銷中院判決,判房產公司按"協議"支付拖欠的400萬傭金和尾款罰息。

  青年購屋條件一審:1868萬傭金過高合同無效

  經紀公司稱,2010年11月其與房產公司簽訂一份《房產銷售代理合同》,約定其代理房產公司銷售商鋪,收取傭金。傭金分為固定代理費收取標準和溢價獎金兩部分。固定代理費收取標準是每平米底價的1.5%。成交價超出底價的部分視作溢價,溢價部分房產公司得70%經紀公司得30%。房產公司支付傭金時,經紀公司應出具相關發票。截止2011年5月29日,經紀公司賣房總金額為1.7億,應收取傭金2268萬,房產公司之前支付瞭400萬傭金。

  雙方簽訂一份《補充協議》約定解除之前簽署的合同,經紀公司隻收取1100萬傭金。房產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前分兩次支付。如房產公司未能按期支付,則之前的合同未解除,房產公司要支付傭金1868萬、違約金和銀行利息。協議簽訂後第二天,房產公司支付瞭700萬傭金。6月30日,經紀公司負責人到房產公司收取剩餘的400萬,因其拒絕出具發票,房產公司未交付尾款。7月2日,經紀公司起訴到武漢中院,要求判定房產公司按原合同支付傭金、200萬的違約金和罰息。

  中院認為,房產公司在6月29日時通知經紀公司負責人次日帶上發票到公司領取尾款,且房產公司當天賬戶內有一千多萬現金,表達瞭其履行義務的誠意,但經紀公司並未按約出具發票,房產公司不支付尾款不構成違約。根據《價格法》、《辦法》、《通知》等法律行政法規,經紀公司按原合同收取的代理費過高,不支持其要求房產公司按原合同支付傭金的主張。

  高院:合同有效,傭金須按《協議》支付

  經紀公司不服,上訴到省高院。高院認為中院適用法律錯誤。根據《合同法》規定,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。中院引用的《價格法》、《辦法》、《通知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對於房地產中介收費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定,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。結合此案,所涉及的傭金屬於政府指導價的范疇並未違反法律、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。經紀公司並未處於壟斷或強勢地位,雙方簽訂合同時是平等關系,所以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。

  雙方後來簽訂的《協議》解除瞭之前簽訂的《合同》。高院認為,原合同中關於地產項目營銷的相關事項已無法繼續履行,所以經紀公司要房產公司按合同支付傭金、違約金和罰息的要求不予支持。

  高院認為,房產公司未能按約付清尾款是違約行為,但其準備瞭現金,並無違約的故意。經紀公司未攜帶發票導致雙方產生爭議,對此案應負一定責任。最終,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,房產公司向經紀公司支付400萬傭金尾款和尾款罰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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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3-27/07364018315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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